护士将拥有处方权,中国护士角色开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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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医疗条例(修订)》),修订完善了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


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允许中西医“跨界注册”、目录外用药需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多项条例的调整引起了行业的关注,但讨论最为热烈的,当属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专科护理门诊,为公众提供更便利、更有效的护理服务。然而,由于目前只有医师才可以开具处方,致使专科护理门诊需由医师开具处方后,护士才可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无法实际发挥专科护理门诊的作用。


借鉴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均赋予护士一定处方权限的做法,《医疗条例(修订)》授予专科护士一定的执业权限,允许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以提高护士的专业能力,切实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新修订的《医疗条例》中有这样一个重点——“专科护士”。

 

第六十四条条例中规定,深圳要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

 

换句话说,护士拥有处方权的前提是“取得专科护士证书”。只有取得了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才能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以及开具外用类药品。

 

专科护士,指的是在某临床护理领域中具有强大理论知识、丰富临床经验以及精湛的临床技能,且能向患者直接提供高质量护理服务的护士。如:ICU护理、PICC专科、糖尿病护理、急救护理等等。

 

该概念最先由国外提出并走向成熟,而近年来专科护士也逐渐在国内兴起。与普通护士不同,专科护士有某一方面的独立专长,可以像医生一样独立出门诊。


深圳此番举措会为医疗服务带来怎样的改变?给予护士处方权又是基于怎样的考量?


护士拥有处方权

促进专科护理发展

近年来,许多医院都设置了专科护理门诊,由专科护士提供护理诊疗服务。在这个门诊提供服务的护士大都有专长,具备独立出门诊的能力。但受限于没有处方权,当需要用到处方药时,哪怕是基本的消炎、止痒等基本药物,都需要患者再挂一个医生号开药。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的负担,处置工作的效率也受到了影响。甚至在某些场合中,若等医生开处方护士再执行,会耽搁抢救的最佳时机。


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护士无法开具能力范围内的处方,这不仅有碍于建立患者和护士之间的信赖关系,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专科护理的发展。


国外经验借鉴

严格管控保障合规

据了解,目前,美国、英国、芬兰、澳大利亚等不少于22个国家和地区都赋予了护士一定范围的处方权,并设有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与保障。


从药物范围,到护士的学历、临床经验、所属层级等,均一一有相应的资质准入要求,甚至部分国家对开具处方药的情况也有一定的限制。这些细化的管理措施大大地保障了护士执业的合规性及患者就诊服务的安全性。


在美国,拥有处方权后,护理专科有了更清晰的分层体系,护士职业发展也有了更宽广的平台。


国内改革探索

从尝试中获得启发

近年来,关于赋予护士处方权,我国也有地区进行了一定的探索:2017年,安徽省医改办在《盘活优质护理资源,做实城市医联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明确提出:探索给予执业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


然而,方案在落地时,由于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予以护士处方权支撑,且并未逐一细化明确处方护士的资质等相关要求、处方权的内容范围及使用规范,导致未能达成期待的效果。尽管如此,此番尝试仍是为国内高级实践护士的培养提供了众多启发。


未来发展机遇

医疗行业迎来蜕变

随着医疗改革的持续深入,人口年龄结构改变所带来的诊疗需求变化,均向医疗护理工作提出更全面的要求,促使护士群体主动寻求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深入学习,转变角色,找到更宽广的职业发展路径。


国外的护士处方权无不经历了长时间的摸索与校正,在质疑、争议甚至出现问题后进行了持续优化改进,方能在最后得以正式实施。


目前,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尚未成熟,部分护理人员并不具备开具处方所必需的知识与能力。提高护士拥有处方权的门槛,既是对护士的保护,也是对患者安全的保障。这就要求必须根据能力及资质要求,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更多的护士通过专业培训与实操训练,取得相应的准入资质。


虽然护士拥有处方权将对医生职业优势带来一定的冲击,但仍不可忽视这项改革所带来的提高医疗效率与患者满意度、降低医疗成本等正面意义。


护士处方权的范围及细则界定仍需要进一步探讨细化,尽管如此,我们已经可以预见医疗行业正在迎来蜕变。